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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地方各级政府要根据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适时提高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并要根据低收入群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在物价上涨较快年份,对低保对象实行一次性基本生活物价补贴,确保低保对象的实际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二、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
  我省农村低保制度框架已初步建立,当前重点是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抓好实施。市、县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明确救助范围。农村低保标准的制定原则上不能低于国家公布的绝对贫困线标准,确保将无法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农村特困人口家庭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到2007年底,要确保已纳入低保范围的75万农村特困居民年人均补差标准不低于360元。要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工作制度,规范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操作,并要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复核(每年至少一次)。低保金的发放要做到至少按季度发放和社会化发放率力争达到95%以上的要求。
  三、加快救灾应急体系建设
  地方各级政府要在扎扎实实做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确保灾民基本生活的同时,把重点放到提升自然灾害紧急救援能力上。要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系统,到2008年底,建成10个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96个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形成省、市、县三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四、切实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认真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7年底前要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地方各级政府要把农村敬老院建设作为重点扶持项目,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充分利用乡镇机构改革后闲置的房屋等资源规划建设项目,“十一五”期间,90%以上的乡(镇)至少要有一所农村敬老院,全省五保供养集中率达到30%以上。同时,要加快城市福利院等养老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镇“三无”(无依无靠、无家可归、无生活来源)对象集中供养率。
  五、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各级民政、财政、公安、卫生、建设、交通、铁路等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政府主导、民政负责、部门配合、区域合作、救助管理站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救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结合我省实际,首先在各市和流动人口较多、交通便利的县尽快设立社会救助管理站,并在2至3年内扩展到所有的县,认真负责地做好流浪儿童、严重智障伤残等人员的收容救助和保护工作。要依托救助管理站设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完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的救助工作机制,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覆盖全省城乡的全省救助管理机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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