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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晋政发〔2007〕26号)


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关注和解决民生问题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目标和措施,明确了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等任务。根据中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2005年9月,山西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建立健全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晋政发〔2005〕28号),提出在全省建立健全以最低生活保障、灾民救助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优惠政策相配套,以社会互助为补充,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和十二项社会救助制度。与此同时,我省还启动了煤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改造工程,着力解决约占全省总人口10%左右、居住条件最差的群众住房问题。经过近两年的积极努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灾民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等工作进一步深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初步建立,教育救助、再就业救助、法律援助、廉租住房等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归口管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责任明确”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基本健全,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建立,煤矿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改造工程也取得积极进展。社会救助制度和体系的建立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工程的实施,在调节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距离中央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愿望还存在一定差距。如社会救助制度还不十分完善,尚有一些生活确实困难的群众没有得到救助;社会救助标准偏低,城乡困难群众的救助水平不高;农村五保供养设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等等,这些问题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加以解决。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切实帮助城乡困难群众解决好生产生活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完善城市低保制度
  城市低保在基本实现应保尽保的基础上,今后一段时期要重点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动态管理。要进一步研究和改进核查核算方法,科学合理核定保障对象家庭成员收入,既要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的城市贫困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又要及时将收入已高出保障标准的人员予以调整,每季度至少复核一次,切实做到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对以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低保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和查处。二是进一步落实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工作。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配合,确保低保对象能够足额、快捷、安全领到低保金。三是积极推进“分类施保”。对有大病重病、严重残疾及子女上学、单亲等家庭,发放低保金时要给予重点照顾,适当倾斜,帮助解决特殊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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