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土地一级开发项目
对于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只需填写项目节能登记表,并注明“土地一级开发项目”。
七、关于打捆包装项目
打捆包装的项目,按其中的单个项目执行京发改[2007]286号文第三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八、关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
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原则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九、关于方案调整的节能登记项目
对于已进行节能登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项目审批或核准后方案调整,调整后的项目如符合京发改[2007]286号文第三条的规定,应办理节能评估和审查手续。
十、项目批复文件中对节能审查意见的体现
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核准)项目的批复文件中必须附项目节能专篇节能审查意见或项目节能登记表。
十一、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流程
进一步明确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流程(流程图见附件)。
(一)对已取得建议书批复的项目。
1.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大厅节能评估窗口提交能评相关材料。2.市发展改革委办理受理,并转节能环保中心委托项目节能评估。3.市发展改革委节能主管处室参考评估结论,出具审查意见并转受理大厅,同时抄送业务主管处室。4.受理大厅通知项目建设单位节能评估和审查结果。
(二)对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
1.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大厅节能评估窗口提交能评相关材料。2.受理大厅接收材料,征求主管业务处室同意进行节能评估后办理受理,并转节能环保中心委托项目节能评估。3.市发展改革委节能主管处室参考评估结论,出具审查意见并转受理大厅,同时抄送业务主管处室。4.受理大厅通知项目建设单位节能评估和审查结果。
(三)对核准类项目。
1.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大厅节能评估窗口提交能评相关材料。2.受理大厅接收材料,征求主管业务处室同意进行节能评估后办理受理,并转节能环保中心委托项目节能评估。3.市发展改革委节能主管处室参考评估结论,出具审查意见并转受理大厅,同时抄送业务主管处室。4.受理大厅通知项目建设单位节能评估和审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