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开设受聘学科前沿、应用领域的课程或讲座,指导或协助指导开设实训或实验等实践性课程。
(五)与受聘高等学校商定的其他工作内容。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二十二条 “鹏城学者计划”专项经费对特聘教授岗位按以下标准进行资助:
(一)普通高等学校长期特聘教授岗位资助为每年人民币30万元,高职院校长期特聘教授岗位资助为每年人民币20万元。
(二)普通高等学校短期特聘教授岗位资助为每月人民币3.5万元,高职院校短期特聘教授岗位资助为每月人民币2.5万元。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审定的岗位,按照标准于每年12月份向高等学校统一拨付已到岗特聘教授的岗位资助经费。
高等学校设岗学科可通过接受社会组织、个人捐赠,或者接受委托攻关课题的资助资金等多种方式筹集经费,鼓励社会参与,支持“鹏城学者计划”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人事部门应当为特聘教授及其创新团队的组建在人才入户等方面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特聘教授需调入受聘高等学校的,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特聘教授在岗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归所聘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产生的科研成果,应当优先在本市实现转化。
市科技部门应当对特聘教授科研成果在本市转化优先予以扶持。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支持特聘教授申请国家、省、市重大科研项目,并通过项目牵引组建创新团队。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对长期特聘教授的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评估、中期评估和终结评估,对短期特聘教授履职情况进行终结评估,评估结果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特聘教授岗位设置3年期满后,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市发改和财政等部门参与,对高等学校设岗学科的学科建设情况进行评估。
学科评估应当按照考核责任书中所设定的目标进行考核,并参考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科建设的评审结果,社会第三方对全国高等学校的学科排名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结果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市政府,作为市政府审定高等学校下一次申报特聘岗位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