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级以上重点学科、工程中心、实验室或列入学校规划重点支持发展的学科、工程中心、实验室。
(三)处于国内、国际学科发展前沿,在我市高等学校中有望实现重大突破的重点新兴学科或交叉学科。
第八条 高等学校根据本校发展战略目标,向市教育行政部门申报设岗。长期特聘教授每3年申请一次,短期特聘教授每年申请一次。设岗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岗学科的现状和发展目标,达到该目标的可行性分析。
(二)特聘教授岗位设置必要性,招聘特聘教授的可行性分析。
(三)特聘教授的工作目标和绩效预期。
第九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对高等学校报送的设岗申请组织评审,拟定特聘教授岗位设置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各高等学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要求及各高等学校实际,综合分析设岗申请的可行性,按照向综合性院校和重点学科倾斜的原则,拟定特聘教授岗位设置方案。
第十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市政府审定的设岗方案,与设岗各高等学校明确设岗学科的发展目标、考核责任以及为设岗学科发展提供的科研和其他条件,并签订考核责任书。
第三章 聘任程序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根据市政府审定设立的岗位,以及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面向海内外组织招聘工作。
高等学校应当在岗位下达之后的一年内完成招聘,一年内不能招聘到合适人选的,可保留岗位一年;逾期仍无法招聘到合适人选的,岗位予以撤销。
第十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招聘的特聘教授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一般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原则上50周岁以下,特别突出和紧缺的人才不超过60周岁,短期特聘教授可不受前述年龄限制。
(二)海外应聘者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副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国内应聘者应担任教授或相应职位,并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三)学术造诣高深,有较高的学术声望,在本学科研究领域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并能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
(四)对本学科建设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五)有较强的团结协作、拼搏奉献精神和相应的组织、管理、领导能力,善于培养青年人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能组织申报国家重大项目,并带领一支创新团队协同攻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