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等学校鹏城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府〔2007〕153号 2007年6月29日)
《深圳市高等学校鹏城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高等学校鹏城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鹏城学者计划”,提高我市高等学校的学术地位和科技竞争实力,促进学科建设,形成一批特色学科、优势学科。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的决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鹏城学者计划”是指由政府财政专项经费支持,在深圳的全日制高等学校设立特聘教授岗位,聘请国内外著名教授和学科带头人,以促进我市重点学科发展的计划。
特聘教授按聘期年限分为长期、短期两类。长期、短期特聘教授中,海外特聘教授应占一定比例。
第三条 实施“鹏城学者计划”,聘用特聘教授,应当坚持按需设岗、择优聘任、合同管理的原则,实现设岗、选人和做事的有机统一。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鹏城学者计划”专项经费,由财政对特聘教授岗位进行定额资助。
第五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拟定特聘教授岗位设置方案,报经市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并对高校实施“鹏城学者计划”的情况进行考核监督;市财政部门负责“鹏城学者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工作;各高等学校负责特聘教授的设岗招聘、评审评估、提供配套条件,以及设岗学科建设等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鹏城学者计划”的实施周期为3年,设置长期特聘教授岗位和短期特聘教授岗位。其中包括15个长期特聘教授岗位,45个(每年设置15个)短期特聘教授岗位。
第七条 长期特聘教授岗位在二级学科(二级类)设置,短期特聘教授岗位主要在设置长期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领域设置。
设立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与深圳支柱产业发展方向和深圳市重点发展学科专业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