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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卫规〔2007〕5号 2007年7月11日)


  《深圳市卫生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17号 许可事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医疗机构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含变更、换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发布)第三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
  (二)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四)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21号)第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公章);
  2.填制完毕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原件2份,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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