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卫规〔2007〕5号 2007年7月11日)
《深圳市卫生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17号 许可事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医疗机构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含变更、换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发布)第
三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
(二)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四)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
三十七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21号)第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公章);
2.填制完毕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原件2份,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