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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06修订)

  第五十五条 罢免代表可以召开原选区选民大会,也可以在原选区内设投票站或者流动票箱,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五十六条 罢免代表,必须经原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通过。

  县级人大代表职务被罢免后,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大常委会确认后予以公告,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乡级人大代表职务被罢免后,由乡级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大主席团确认后予以公告,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五十七条 县级人大常委组成人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常委会予以公告,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成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五十八条 县乡人大代表可以分别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级人大主席团提出书面辞职。县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级人大主席团决定接受代表辞职以后,通告该代表的原选区选民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五十九条 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委会予以公告,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成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六十条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要求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死亡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资格的终止,由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县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级人大主席团予以公告,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六十一条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资格被终止后出缺的代表名额,由原选区进行补选。

  第六十二条 补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时,其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也可以由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

  补选代表时,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7日以前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的3日以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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