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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06修订)


  第四十七条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 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代表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的规定和第一次投票时获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另行选举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是赞成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另行选举后当选代表的人数仍少于应选名额时,不再进行第三次选举,不足的名额以后选举。

  选举结果,非正式代表候选人与正式代表候选人都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代表候选人落选,不得推荐到另一选区再行选举。

  第四十九条 选举结束,选区应当向选民报告或者张榜公布选举结果,同时填写代表登记表报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对选举的结果进行核查,确认选举有效以后,将当选代表名单报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乡级人大主席团根据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当选代表资格有效后,予以公告,发给代表证。

第九章 代表的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五十条 选民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五十一条 对于县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乡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分别向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乡级人大主席团提出罢免要求。

  罢免代表的要求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申辩意见。

  第五十二条 受理罢免代表要求的机关应当将罢免代表的要求通知被提出罢免的代表,并将罢免代表的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

  第五十三条 在召开原选区选民会议表决罢免代表的7日以前,原选区应当对选民名单进行核对,并将选民变动情况在选民名单中补正后予以公布。

  第五十四条 表决罢免代表要求的日期、主持选区罢免代表工作的负责人员,分别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乡级人大主席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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