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委员会或者选区领导小组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
第八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条 选区在选举日前的准备工作:
(一)对选民名单再次进行核对;
(二)投票选举的程序安排;
(三)印制选票,制作票箱;
(四)宣传投票选举的注意事项,动员选民参加选举。
第四十一条 各选区应当根据选民居住、生产、工作情况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有条件的地方应该设立秘密写票处。
第四十二条 选举由选区领导小组主持,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监票人、计票人由选区领导小组提名,选民表决通过。正式代表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投票站、流动票箱应当由2人以上非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选举工作人员负责。
选民可以持选民证或者身份证领取选票。
不能填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自己信任的非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人代为填写。受委托的人应当按照选举人的意志填写选票。
选民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 经选区领导小组同意,可以委托其他非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第四十四条 选民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其他选民。
第四十五条 投票结束以后,监票人、计票人将发出的选票和收回的选票进行核对,作出记录,由计票人、监票人签字,交选区统一计票。
统计选票时,选民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作为选民参加投票选举计算。
第四十六条 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每次选举,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为废票,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为有效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