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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06修订)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第三十四条 选民登记以后,选区应进行核对,做到不漏登、不错登、不重登。

  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

  第三十五条 对选民资格有不同意见,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当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并将判决书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同时通知有关公民。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

  第三十六条 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

  第三十七条 政党、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政党、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在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之前推荐到选区。

  第三十八条 各级选举机构应当把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同等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不得调换或者增减。

  选举委员会汇总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按选区以姓名笔画顺序排列向选民公布。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的一倍,由选举委员会交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以后,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并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按选区向选民公布。公布时,没有经过预选的按姓名笔画顺序排列,经过预选的按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

  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

  第三十九条 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应当如实向选举委员会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或者选区领导小组应当在选举日前向选民如实地介绍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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