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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06修订)

  第二十七条 驻在乡级行政区域内的县属单位的职工,参加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驻在乡级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省、州(市)所属单位的职工,可以不参加乡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只参加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第六章 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审查

  第二十八条 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登记,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户口迁入本选区的、年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予以登记;对户口迁出本选区的、死亡的、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第二十九条 确定选民是否年满18周岁,以选举日为截止日期。

  第三十条 选民登记按照下列办法进行: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在校学生,在单位和学校所在地的选区登记。

  (二)居民或者村民在户口所在地的选区登记。

  (三)选民在选举期间临时在外地劳动、工作或者居住的,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的选区登记;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以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登记并参加选举。

  (四)县乡两级机关领导人员或者其他人员被推荐到其他选区作为代表候选人的,仍在原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选区登记。

  (五)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选举期间在本省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出国前居住地或者现在工作地的选区进行登记,并参加选举。

  (六)台湾同胞选举期间在本省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迁居台湾前居住地或者现在工作地的选区进行登记,并参加选举。

  (七)下落不明满2年的人员,不予登记;在选举日前返回的,应予选民登记。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行使选举权利。

  间歇性的精神病患者,应予以选民登记。选举期间发病的不参加选举。

  第三十二条 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涉嫌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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