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7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7日)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1992年5月21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7月21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2006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三章 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第四章 少数民族代表的选举
第五章 选区划分
第六章 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审查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
第八章 选举程序
第九章 代表的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十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的县(自治县、市、区)乡(民族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的选举。
第三条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四条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保障选民的权利。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