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如有其他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六、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以下简称享受补贴人员),应于每月5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向社保所如实报告相关就业情况。享受补贴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七、享受补贴人员可在市或本人户口所在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按物价部门批准的个人存档收费标准50%缴纳存档费,享受各项存档服务。
八、享受补贴人员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由社保所填写《停止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见附件5)或《停止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见附件6),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由社保所书面告知享受补贴人员。
九、自谋职业人员办理了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须在一次性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月数过后,方可按规定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十、骗取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不得再次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十一、本文件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中、重度残疾人划分标准
2、(再次)申请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3、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协议书
4、(再次)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5、停止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6、停止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五日
附件1:
中、重度残疾人划分标准
一、中度残疾人包括:
1、 视力残疾中的一级低视力、二级低视力;
2、 听力残疾中的二、三级;
3、 言语残疾中的二、三级;
4、 肢体残疾中的二级;
5、 智力残疾中的三、四级;
6、 精神残疾中的二、三级(灵活就业除外)。
二、重度残疾人包括:
1、 视力残疾中的一级盲、二级盲;
2、 听力残疾中的一级;
3、 言语残疾中的一级;
4、 肢体残疾中的一级;
5、 智力残疾中的一、二级;
6、 精神残疾中的一级(灵活就业除外)。
注: 1、本《标准》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进行划分;
2、残疾类别、等级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认定为准。
附件2:
(再次)申请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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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社会保障号│ │ 性 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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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龄 │ │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
├──────────┼────┼─────┼─────┬─────────┬──────┤
│ 失业时间 │ │ 失业原因 │ │ 求职证号 │ │
├──────────┼────┼─────┼─────┴─────────┴──────┤
│再就业优惠证号 │ │户籍所在地│ │
├──────────┼────┴─────┴──────────┬────┬──────┤
│ 居住地地址 │ │联系电话│ │
├──────────┼──────────┬──────────┼────┴──────┤
│ 营业执照名称 │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
├──────────┼──────────┼──────────┼───────────┤
│ 发照日期 │年 月 日 │ 税务登记证号 │ │
├──────────┼──────────┼──────────┼───────────┤
│ 开业日期 │年 月 日 │ 经营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
│ │ │ │ 日 │
├──────────┼──────────┴──────────┼────┬──────┤
│ 经营场所地址 │ │联系电话│ │
├──────────┼─────────────────────┴────┴──────┤
│ 经营场地性质 │□自有 □租赁,租赁合同有效期至 年 月 │
├──────────┼─────────────────────────────────┤
│ 经营项目 │ │
├──────────┴─────────────────────────────────┤
│近期经营状况:(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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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入资金│ │ 销售收入 │ │ 利 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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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 金 │ │是否申请了小额担保贷款│□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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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金额 │ │ 贷款银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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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人签字│ │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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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
├────────────────────────────────────────────┤
│1.基本养老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为基数,补助14%,个人缴纳6%。 │
├────────────────────────────────────────────┤
│2.失业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为基数,补助1.5%,个人缴纳0.5%。 │
├────────────────────────────────────────────┤
│3.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0%为缴费基数,补助6%,个人缴纳1%。 │
├────────────────────────────────────────────┤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该同志于__年__月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自__年__月起享受最长_个月社会保险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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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所意见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意见 │
│ │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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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示文号:│ │批复文号: │ │
├─────┼─────────┼─────┼─────┼─────────┼──────┤
│ │ │ │ │ │ │
├─────┴─────────┼─────┴─────┼─────────┴──────┤
│经办人: 负责人: │经办人: (公章│经办人: (公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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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