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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失业人员再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市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如有其他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六、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以下简称享受补贴人员),应于每月5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向社保所如实报告相关就业情况。享受补贴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七、享受补贴人员可在市或本人户口所在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按物价部门批准的个人存档收费标准50%缴纳存档费,享受各项存档服务。

  八、享受补贴人员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由社保所填写《停止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见附件5)或《停止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见附件6),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由社保所书面告知享受补贴人员。

  九、自谋职业人员办理了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须在一次性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月数过后,方可按规定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十、骗取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不得再次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十一、本文件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中、重度残疾人划分标准

  2、(再次)申请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3、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协议书

  4、(再次)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5、停止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6、停止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五日

  附件1:
中、重度残疾人划分标准

  一、中度残疾人包括:
  1、 视力残疾中的一级低视力、二级低视力;
  2、 听力残疾中的二、三级;
  3、 言语残疾中的二、三级;
  4、 肢体残疾中的二级;
  5、 智力残疾中的三、四级;
  6、 精神残疾中的二、三级(灵活就业除外)。
  二、重度残疾人包括:
  1、 视力残疾中的一级盲、二级盲;
  2、 听力残疾中的一级;
  3、 言语残疾中的一级;
  4、 肢体残疾中的一级;
  5、 智力残疾中的一、二级;
  6、 精神残疾中的一级(灵活就业除外)。

  注: 1、本《标准》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进行划分;
  2、残疾类别、等级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认定为准。

  附件2:
  (再次)申请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编号:

┌──────────┬────┬─────┬─────┬─────────┬──────┐
│   姓  名   │    │社会保障号│     │   性 别   │      │
├──────────┼────┼─────┼─────┴─────────┴──────┤
│   年  龄   │    │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
├──────────┼────┼─────┼─────┬─────────┬──────┤
│   失业时间   │    │ 失业原因 │     │   求职证号   │      │
├──────────┼────┼─────┼─────┴─────────┴──────┤
│再就业优惠证号   │    │户籍所在地│                      │
├──────────┼────┴─────┴──────────┬────┬──────┤
│   居住地地址   │                     │联系电话│      │
├──────────┼──────────┬──────────┼────┴──────┤
│  营业执照名称  │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
├──────────┼──────────┼──────────┼───────────┤
│   发照日期   │年 月 日     │  税务登记证号  │           │
├──────────┼──────────┼──────────┼───────────┤
│   开业日期   │年 月 日     │   经营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
│          │          │          │     日     │
├──────────┼──────────┴──────────┼────┬──────┤
│  经营场所地址  │                     │联系电话│      │
├──────────┼─────────────────────┴────┴──────┤
│  经营场地性质  │□自有 □租赁,租赁合同有效期至 年 月             │
├──────────┼─────────────────────────────────┤
│   经营项目   │                                 │
├──────────┴─────────────────────────────────┤
│近期经营状况:(单位:万元)                              │
├─────┬─────────┬─────┬─────┬─────────┬──────┤
│总投入资金│         │ 销售收入 │     │   利 润   │      │
├─────┼─────────┼─────┴─────┼─────────┴──────┤
│ 税  金 │         │是否申请了小额担保贷款│□是  □否          │
├─────┼─────────┼─────┬─────┴────────────────┤
│ 贷款金额 │         │ 贷款银行 │                      │
├─────┼─────────┼─────┼──────────────────────┤
│调查人签字│         │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
│  :  │         │     │                      │
├─────┴─────────┴─────┴──────────────────────┤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
├────────────────────────────────────────────┤
│1.基本养老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为基数,补助14%,个人缴纳6%。      │
├────────────────────────────────────────────┤
│2.失业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为基数,补助1.5%,个人缴纳0.5%。       │
├────────────────────────────────────────────┤
│3.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0%为缴费基数,补助6%,个人缴纳1%。     │
├────────────────────────────────────────────┤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该同志于__年__月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自__年__月起享受最长_个月社会保险补贴。  │
├───────────────┬───────────┬────────────────┤
│社保所意见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意见     │
│               │见          │                │
├─────┬─────────┼─────┬─────┼─────────┬──────┤
│     │         │请示文号:│     │批复文号:    │      │
├─────┼─────────┼─────┼─────┼─────────┼──────┤
│     │         │     │     │         │      │
├─────┴─────────┼─────┴─────┼─────────┴──────┤
│经办人:  负责人:     │经办人:    (公章│经办人:  (公章)      │
│               │)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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