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次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条件。
1、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以上(以下简称“4045” 人员)及中、重度残疾人;
2、在社区从事家政服务与社区居民形成服务关系,或在区县、街道(乡镇)、社区统一安排下从事自行车修理、再生资源回收、便民理发、果蔬零售等社区服务性工作,以及没有固定工作单位,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能够取得合法收入的其他灵活就业工作;
3、已实现灵活就业满3个月,并在户口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个人就业登记。
(二)再次申请、审批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程序。
1、灵活就业人员到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交验《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残疾人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卡》(复印件),填写《(再次)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见附件4)。
2、社保所受理相关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实际状况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下达批复。
3、社保所在接到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未获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停止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形。
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2、停止灵活就业;
3、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超过30日;
4、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报告灵活就业情况超过30日;
5、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
6、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7、弄虚作假,骗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一)“4050”失业人员及中度残疾人,可连续享受3年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二)“4045”失业人员及中度残疾人,可连续享受3年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三)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及重度残疾人,可连续享受5年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四、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一)基本养老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为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帐户),补贴14%,个人缴纳6%。
(二)失业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为基数,按照2%的比例缴纳保险费,补贴1.5%,个人缴纳0.5%。
(三)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0%为基数,按照7%的比例缴纳保险费,补贴6%,个人缴纳1%。
五、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补贴基数,自2008年至2011年分别调整为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5%、50%、55%、60%。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调整年度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