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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失业人员再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失业人员再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2007]90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

  为了确保《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47号)顺利执行,现就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再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弹性)就业

  社会保险补贴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按规定再次申请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再次申请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条件。

  1、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以下简称“4050”人员)及中、重度残疾人(中、重度残疾人划分标准见附件1);

  2、在失业期间依法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并按规定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

  3、在市或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了个人委托存档手续。

  (二)再次申请、审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程序。

  1、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交验本人《身份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卡》、《再就业优惠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个人委托存档证明材料、提供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填写《(再次)申请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见附件2)。

  2、社保所受理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初审,对其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再次)申请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中填写社保所意见,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3、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市劳动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下达批复。

  4、社保所应于接到批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批准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与其签订《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协议书》(见附件3)。自批准之月起为其申请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手续并办理个人缴费手续;对未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停止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形。

  1、未按规定向社保所报告就业状况超过30日;

  2、未按时、足额缴纳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超过30日;

  3、因各种原因歇业、停业、转租以及个体营业执照未通过年检;

  4、个人提出高于规定标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5、已实现其他形式就业;

  6、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

  7、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8、弄虚作假,骗取社会保险补贴;

  9、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享受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弹性)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按规定再次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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