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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属地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企业派驻到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应按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4]213号)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施工单位总负责,建设单位总协调,监理单位监查指导的全员管理责任体制。建设工程要认真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保证工程建设全过程均达到文明施工管理的各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各区、市、县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发生伤亡事故后,项目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会、公安部门等。

  单位主管部门和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规定逐级上报。

  第二十三条 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二十四条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所辖区域内市属及其以上和市属以下建筑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产值分别统计。每季度末月25日前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各区、市、县建设工程总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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