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手续,须出具以下资料、证件: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法人委托书;
(四)工程造价表;
(五)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六)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安全管理手册;
(七)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八)安全施工措施;
(九)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单;
(十)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十一)总监理工程师法人委托书、总监理工程师证书、培训证书;
(十二)监理工程师证书、培训证书;
(十三) 外埠进连施工单位要出具辽宁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入省备案登记表,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证明;
(十四)深基坑工程要出具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提出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等每月一次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第七条 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到能提供建筑安全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保险公司办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且经有资质的安全服务中介机构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
第九条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