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属地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建安发[2005]61号)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西岗区发展计划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属地化监管责任,根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属地化管理及目标责任状考核的意见》(大安监发[2005]22号),制定了《大连市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属地化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O五年三月十五日
大连市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属地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属地化管理及目标责任状考核的意见》(大安监发[2005]2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安全监督备案
第四条 凡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应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外埠进连施工单位必须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安全审查和安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