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意见的通知
(池政办〔200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意见
(市民政局 2006年3月20日)
为了使地名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根据国务院要求和民政部全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视频会议精神,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开始,在全省全面启动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工作。为顺利完成我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任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重要意义
地名不但涉及国家的内政外交、军事国防、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新闻出版、测绘制图等众多领域,还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是人类社会使用频率最高的公共信息资源。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是面向社会各界服务的公益性事业,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和社会的各个方面,意义重大,影响深远。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内外交流交往日益增多,社会各界对地名公共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突出。
撤地设市以来,我市地名管理工作得到了较好的开展,地名服务工作逐步规范,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也存在着地名命名不规范、地名资料陈旧不全、信息化水平较低、服务手段相对落后等问题,地名管理与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对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到,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不仅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对方便社会交流,服务经济建设,弘扬先进文化,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要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认真组织实施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确保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二、按时完成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任务
从2006年起,全市将用四年时间完成地名公共服务工程中的地名规范、地名标志、地名规划、数字地名等专项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