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巩固安置改革成果,推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各地要继续巩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成果,积极稳妥地做好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促使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步入规范化良性循环的轨道。
(一)及时足额拨付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各县区政府和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要克服财政困难,严格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3〕86号)规定的补助标准和同一城区统一标准的补助原则,于5月底之前将自谋职业补助金拨付到安置资金专户,确保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能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
(二)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各地要在5月份开展一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培训,讲解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法律法规、退役士兵经商办实业的相关政策和经营管理知识、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等,确保每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都得到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各级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培训的组织协调,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具体培训与考核发证工作,所需费用按照市政府池政〔2005〕9号文件规定,从市政府劳动者职业培训基金中解决。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也要按照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贯彻执行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民优字〔2004〕211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的优惠政策。
(三)大力扶持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各级政府要把扶持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就业作为今年安置工作的重点。机关、团体和各类企事业单位招收用工时,应优先录用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各地可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由劳动保障、人事、民政等部门下达就业指导计划,召开专场招聘会,扶持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就业。保证为每位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提供一次就业机会,争取大多数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实现就业。
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就业服务工作,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尤其是要利用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网络开辟退役士兵专栏,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所有接收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单位均不得采取歧视性政策,做到招收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与本单位同种性质的职工同岗同酬,同等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