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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池州军分区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池州军分区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池政〔2006〕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县、区人武部;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军分区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皖政〔2005〕109号)和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接收安置对象,严把安置资格审查关

  2005年接收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退役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退役士兵,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的退役士兵;军队院校、老干部管理机构和四总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军事科学院因体制编制调整安排的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

  安置对象为:市政府11号令规定的七类人员。各级安置部门要严把安置资格审查关,不得擅自放宽安置条件和随意扩大安置范围。对办理假材料、占用农村指标入伍,以及缺少安置有效凭证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二、强化调控职能,提供稳定的岗位安置就业

  各县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要结合自身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安置办法。实行安置就业的,必须科学合理地拟定安置计划,提供相对稳定的工作岗位。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必须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中央驻池和省垂直管理单位的安置计划,由省政府办公厅于2006年4月底前统一下达;没有列入省政府办公厅下达计划的单位,当地政府可以按属地管理和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于5月底前统一下达安置计划。无论是中央、省垂直管理单位还是地方单位的安置计划,都要通过考试考核择优安置退役士兵就业。

  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违背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企业中的退役士兵,要优先安排再就业;家庭生活困难且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基本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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