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市级预算的执行
第九条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各项收入执行“罚缴分离”和“收缴分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市级预算支出中的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用。市财政局要根据部门年度预算及资金使用计划,及时、足额拨付市级预算支出资金。
第十一条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在预算执行中一般不得提出追加支出的要求。未经财税部门会签,在制发的文件中不得有减税、免税和退税或增加支出等影响财政收支平衡的内容。
第十二条 因重大政策调整或者防汛、抗旱、救灾等难以预见的因素,市级预算执行中必须追加支出的,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从市级预备费中安排。
第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正常经费或者专项经费未列入预算,但是根据实际需要必须在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的,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按照下列权限办理:
(一)5万元以下的,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请分管财政工作的市长审批;
(二)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请分管市长提交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2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本条前款规定的追加支出,个案数额20万元以上或分期实施项目累计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局在提出意见之前,应当召开追加听证会,进行评估论证。追加支出的审批工作,每个月研究一次,并逐步过渡到每季度研究一次。
第十四条 改革预算资金拨付方式,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设立国库单一帐户,将能够直接支付的各项支出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商品和劳务提供者,减少资金拨付的中间环节。扩大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范围,建立政府采购预算,市直各部门的各类办公用品、设备、公共设施及所需的其他劳务,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都要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向社会购买。
第四章 市级财政决算
第十五条 市级财政决算由市直各部门决算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