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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发布日期:2006年5月8日 实施日期:2006年5月8日)废止

池州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池政[2001]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级预算管理,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强化市级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预算由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组成。

第二章 市级预算的编制

  第三条 市级预算编制贯彻“一是吃饭,二要建设”和“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并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的要求。
  第四条 市级预算实行综合预算基础上的部门预算编制方式。预算编制的主体以一级主管部门为依托,二级以下单位归口到一级主管部门管理,部门、单位内部各项资金和财务统一由内部财务机构管理。部门预算编制的内容包括部门的全部收支活动,实行预算内外资金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实现一个部门一本预算,保证预算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 市级预算采用零基预算的方法编制。各项预算支出按照下列办法核定:
  (一)正常经费按照定员定额的办法核定;
  (二)专项经费实行项目备选制度,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量财办事、保证重点的原则,一事一定,一年一定。
  市财政局在审核汇总市级预算草案时,要将专项经费编制方案和意见及时反馈给市直有关部门或单位。
  第六条 预算编制细化到具体单位和具体项目。人员经费要编制到各类工资项目,公用经费要细化到“节”级科目,专项经费要按照项目备选制度的要求进行评估论证。
  第七条 市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八条 市财政局要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级预算后的25日内,将市级预算按照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分科目、分项目一次性批复到市直预算部门;部门在收到市财政局预算批复后,应在5日内将所属单位预算批复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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