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局高危险性体育经营活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体〔2007〕59号 2007年7月6日)
《深圳市体育局高危险性体育经营活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04号 许可事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在深圳市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包括:游泳、潜水、漂流、攀岩、蹦极、射击、射箭、卡丁车、轮滑、滑翔伞、动力滑翔伞、热气球等)。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
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经营者是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体育场所符合安全、消防、卫生和环保条件;
(三)体育器材、设施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规范标准;
(四)有符合规定的经过岗位培训,具备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
法律依据:《
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第
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长期经营活动需提交材料:
1.《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经营活动可行性报告(原件1份);
4.符合项目要求的场所、器材、设施的有关证明:
(1)经营项目器材、设施的名称、数量(包括运动、救护器材、设施等)及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质监部门的检测报告等相关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