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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局高危险性体育经营活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局高危险性体育经营活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体〔2007〕59号 2007年7月6日)


  《深圳市体育局高危险性体育经营活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04号 许可事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在深圳市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包括:游泳、潜水、漂流、攀岩、蹦极、射击、射箭、卡丁车、轮滑、滑翔伞、动力滑翔伞、热气球等)。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经营者是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体育场所符合安全、消防、卫生和环保条件;
  (三)体育器材、设施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规范标准;
  (四)有符合规定的经过岗位培训,具备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
  法律依据:《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长期经营活动需提交材料:
  1.《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经营活动可行性报告(原件1份);
  4.符合项目要求的场所、器材、设施的有关证明:
  (1)经营项目器材、设施的名称、数量(包括运动、救护器材、设施等)及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质监部门的检测报告等相关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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