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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基坑和边坡支护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一)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二)银行出具的资金保函或证明材料;

  (三)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四)深基坑支护设计方案专家评审意见及施工图设计;

  (五)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六)专家组论证审查报告。

  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检查,合格后办理。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车辆运输沙石、土方、渣土和建筑垃圾前,必须持《施工安全许可证》等相关资料到市政府行政大厅城建窗口办理排渣手续;经批准后,按照《大连市城市垃圾排放管理规定》(大政发[1991]121号)的要求,采取密封、覆盖措施,避免泄露、遗撒,并按指定地点倾卸,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第十条 深基坑开挖前,施工单位应持《施工安全许可证》及排渣手续到市行政执法局规划土地建筑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方案中规定的监测方法、监测点的布置、监测周期等,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进行监测,并由监测责任人做好监测记录。在监测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基坑外地面和周边建筑物的沉降情况,监测人员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的安全。

  第十三条 基坑支护工程完工后,主体工程基础施工前必须由建设、支护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有关专家对坑壁支护体系进行联合验收,并报送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备案,合格后方可进行地下室主体结构施工。

  第十四条 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及备案的,擅自进行深基坑工程施工或者有其它违规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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