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单位提出边坡与基坑支护设计合理的有效期时限,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须有银行出具的资金保函或证明材料,以保证基坑开挖、坑壁支护、基坑施工所需资金。工程开工后,应督促施工单位在设计时限内完成回填。
第四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的设计及施工需要,并将地质勘察报告报送审图机构审查。
第五条 工程设计
(一)边坡与基坑的支护设计必须由持有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对涉及深基坑的重点部位和施工的关键环节在设计文件中应注明,并对工程安全性提出指导意见。
(三)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和工程实际情况在设计文件中注明边坡与基坑的支护设计的有效时限。
(四)设计方案必须按市建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基坑和边坡支护设计工作管理的通知》(大建委发[2004]251号)要求,经专家评定并按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修改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六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
深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施工单位的技术和安全等部门的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根据各自的职能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七条 专家论证审查
(一)建筑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审查内容同时包括审核边坡与基坑支护施工图是否按其方案评审时的专家意见进行设计。
(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三)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工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安全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