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基坑和边坡支护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大建安发[2005]69号)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不断发展,高层建筑工程的深基坑施工在城市建设中日渐增多。由于深基坑施工相关手续不齐全、施工资金短缺不到位、基坑支护无检查验收等原因,造成深基坑施工周期长、基坑支护体系时限超期,使深基坑存在诸多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并由此引发深基坑坍塌事故。为了加强深基坑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深基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和
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的要求,市建委、市行政执法局、市城建局联合制定了《深基坑和边坡支护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
二OO五年三月十八日
深基坑和边坡支护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深基坑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深基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及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