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行政许可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公(治)字〔2007〕304号 2007年6月22日)
《深圳市公安局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14号 许可事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一、行政许可内容
新建和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含离行式自助银行、离行式大堂自助柜员机)、金库(含保险箱库)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及工程验收。
二、设定行政许可法律依据
(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1项;
(二)《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令第86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经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38-2004);
(二)《银行金库》(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JR/T0003-2000);
(三)《防弹复合玻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65-1997);
(四)《银行营业场所透明防护屏障安装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18-2004);
(五)《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565-1998);
(六)《机械防盗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73-94);
(七)《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2000年6月16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
(八)《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48-2004);
(九)《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75-94);
(十)《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308-2001);
(十一)《公安机关与金融单位联网报警管理规定》(公通字〔1997〕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