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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的通知
(冀环控〔2007〕46号)


各设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保护工作,切实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促进城市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省政府决定“十一五”期间在全省所有设市城市全面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以下简称“城考”)。经省政府同意,我局印发的《“十一五”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冀环控[2006]201号)已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为确保我省“城考”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城考”结果报送工作的有关事宜作如下通知:
  一、2006年度是“十一五”“城考”指标调整后的第一年,各设市城市要高度重视“城考”工作,建立政府领导,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部门分工负责,公众积极参与的机制,将“城考”工作与地方政府的环境目标责任紧密结合,制定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计划,认真做好“十一五”“城考”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请各设市城市在2007年3月底前将设立的“城考”工作组织领导协调机构名单及制定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计划报省环保局。
  二、认真做好“十一五”“城考”材料的报送工作。设市城市上报省环保局的材料包括:
  1、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汇总表、附表和基表(可从国家环保总局网站下载)。
  2、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填报说明,主要说明数据来源、计算过程及指标特异性情况。
  3、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总结分析报告以及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对于波动较大的指标须作出剖析和说明。
  4、下一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计划(采用表格形式)。
  5、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重大进展情况。
  6、如果考核区域范围发生变化、环境功能区划发生变化、考核检测点位增加等,均要提供相应的审批文件。
  7、2006年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和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为试报。
  三、时间要求:所有设市城市的人民政府于每年4月10日前,按照国家“城考”材料报送要求,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将上一年度的考核结果上报省环保局,省环保局在对各城市上报的“城考”结果进行严格审核后,将审核意见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全省“城考”结果在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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