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 经济社会概述。包括本地区区位、人口、幅员面积、生态环境、城市(镇)化程度、国民经济总量、矿业经济比重、交通、水电状况,一、二、三产业格局等。
5.2.2 地质研究程度。包括以往不同比例尺的地质调查评价、勘查的文字、表格、图纸成果,地质工作程度和地形地貌、地质构造、成矿条件、成矿规律及主要矿产资源集中区、成矿远景区带或勘查区带等。
5.3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形势。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状况和特点,矿产资源供需形势预测,客观分析规划期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有利条件和制约因素,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影响和要求,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5.4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向。包括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矿业结构调整、矿产品总量调控、矿业科技创新、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等。
5.5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
5.5.1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包括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5.5.2 规划分区原则,包括政策法律准入,资源储量,开采条件,市场导向,效益统筹,矿业布局,同相关规划的衔接,及同相关产业发展、环境保护的协调等。
5.5.3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分区,包括确定鼓励、限制、禁止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区及鼓励、限制、禁止勘查的矿种,并提出实施项目等。
5.5.4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分区,包括确定鼓励、限制、禁止开采规划区及延长矿产品产业链,调整矿山规模结构、技术结构、产品结构,确定采矿权投放总量和矿产品总量调控等。
5.5.5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包括新建、在建、已建、扩建和闭坑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提出实施项目和筹融资渠道等。
5.6 采矿权市场建设规划。包括制定采矿权一级市场投放规划、投放总量以及二级市场的建立和准入条件,规划期市场建设目标等。
5.7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5.7.1 建立地质调查评价与勘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区土地复垦等项目的规划审查制度;建立矿业权设置、转让、出让的规划审查制度;制定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的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和建立规划调整、修改方案公示制度及规划执法、规划实施的年度评估制度等。
5.7.2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采准入条件,包括调查评价、勘查、开采单位的资质,地质、采矿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数量,最低开采规模,预缴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履约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