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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规程》(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规程》(试行)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04〕23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
  现将《重庆市区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程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规划计划处。
  联系人:胡晓风   电话:63651216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区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规程

1 范围

  1.1 本规程规定了区县(自治县、市)(以下简称“区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内容、编制程序、编制要求、规划成果审批程序、规划实施要求和规划编制中的术语定义。
  1.2 本规程主要适用于区县对本行政辖区范围内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同时适用于矿产资源规划方案的编制。
  1.3 跨区县区域性矿产资源规划,以及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含勘查开发规划)、矿区规划等参照本规程编制。

2 引用标准、规定


  下列标准、规定所包含的条文为本规程的条文。本规程施行时,所示标准、规定均有效。
  GB/T 17766-1999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国土资源部     省级矿产资源规划成果要求
  国土资源部     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
  国土资源部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
  国土资源部     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指导意见
  国土资源部     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标准
  国土资源部     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指南
  地质矿产部     矿山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
  中国地质调查局   矿产地数据库建设工作指标
  中国地质调查局   地质图空间数据库建设工作指标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3 定义

  3.1 勘查规划区:为引导矿产资源勘查活动,优化矿业布局,根据国家经济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市场需求,在空间上划分出的勘查区域。勘查区域分为鼓励勘查区、限制勘查区和禁止勘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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