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将劳保费列入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通知
(大建委发[2005]123号)
各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和市政府《
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以及市建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建设工程费用标准中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调整的通知》(大建价发[2003]60号)的有关规定,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均按工程预(决)算或中标价税前建安工程造价3.2%提取劳动保险费,向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市劳保办)缴纳劳保费,由市劳保办按规定拨付给建筑业企业,并监督其使用。
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上述文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将所从事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代理业务涉及的劳保费列入招投标文件的工程成本中,以确保该项规费及时足额缴纳。
招标代理机构不执行有关规定,导致劳保费流失的,均按大连市建委、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的通知》(大建委发[2003]176号)及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此通知。
附:1、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