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暂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黑价联字〔2007〕17号)
黑龙江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暂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黑公函[2006]5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经审核,同意我省《暂住证》工本费标准继续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黑价联字[2002]56号文件规定的每证5元的收费标准执行。主要用于制证、运输、损耗、保管以及登记、审批表等费用支出,除此之外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二、《暂住证》的办证范围和使用有效期仍按省公安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收费单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 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