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取缔建筑施工用简易自制吊篮的紧急通知
(大建安发[2005]101号)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近年来,我市发生了多起建筑施工用简易自制吊篮造成的伤亡事故。今年3月25日,大连葆光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大连安和大厦改造工程施工中,因使用自制提升吊篮引发了一起2人死亡的起重伤害事故。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市建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取缔建筑施工用简易自制吊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三十一条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三十四条规定,从即日起全市所有建筑施工用简易自制吊篮立即停止使用,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使用符合规范标准且具有产品合格证的吊篮。
二、各工程建设、监理、总承包单位,必须对施工单位使用的吊篮进行严格审查和监管。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吊篮施工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三、各施工单位要认真组织自查自纠,检查吊篮是否配备制动器、行程限位、安全锁等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按照吊篮施工方案进行安装;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按规定进行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对在建施工现场的吊篮存在的安全隐患,要认真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四、市建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近期将联合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对各地区的施工现场进行重点抽查。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结合本区域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逐项排查,切实加强对高处作业吊篮的监督管理,对禁用的自制吊篮要责令停止使用,清出施工现场。市、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将对专项整治中整改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严重的施工现场责令停工整顿。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