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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英语教师业务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英语教师业务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七年三月六日 黑价联字〔2007〕18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全省中学英语骨干教师培训班培训收费的函》(黑教财函[2006]330号)收悉。鉴于全省中学英语骨干教师培训项目仍在继续执行,收费标准已经到期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全省中学英语骨干教师培训收费继续按照《关于英语教师业务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2]103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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