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7月10日 实施日期:2006年7月10日)废止池州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
(池政办〔2005〕26号 2005年5月11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各方面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客商来池州投资兴业,促进池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以下统称引荐人)利用各种渠道成功引荐国内(本市行政区域外,下同)、国外投资商来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的,按本办法对引荐人实行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不包括本市党政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和本市合资、合作企业履行职务行为的负责人,直接从事招商引资的工作人员以及有偿服务的招商中介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奖励的引荐项目范围,指工业生产性投资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旅游开发项目、商贸物流项目。
第五条 引荐项目成功标准:
(一)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二)资金按批准的合同章程按期到位;
(三)工业生产性投资项目正式投产;农业产业化项目投入运营;旅游开发项目、商贸物流项目验收营业。
第六条 项目登记备案:
(一)市本级项目:引荐项目初始,引荐人在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招商办”)领取并填写《招商项目引荐人登记表》,经投资商、项目落户地招商部门确认后交市招商办存档;
(二)贵池区、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和九华山风景区、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引荐人在当地招商部门领表填写、存档。
第七条 资格审查:
(一) 对引荐成功的项目,由市招商办于次年1月份会同市发改委、工商局、财政局、商务局、监察局等部门对引荐人资格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