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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7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9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23日)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
(第9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29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3月2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1995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8年1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3年8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07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以及其他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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