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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第一条第一款中“并办理发票领购资格的行政许可后”的内容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7〕216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1.公路内河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注册登记表(略)
  2.公路内河货运业税务机关代开注册登记表(略)
  3.公路内河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信息变更表(略)
  4.税控器具注销登记表(略)
  5.税控器具丢失(被盗)报告(略)
  6.税控器具流失登记表(略)
  7.税控器具损毁及发票使用情况登记表(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操作规程

  一、纳税人注册登记和税控器具使用管理
  (一)纳税人登记
  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公路内河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并办理发票领购资格的行政许可后,主管税务机关应为纳税人进行新版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的核定。
  纳税人填写《公路内河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注册登记表》,主管税务机关对使用税控器具纳税人的最高开票限额(单张开票最高限额、退票累计金额限额、发票开具累计金额限额)进行审批确认。
  税控发票开票金额限额的设定原则应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开票需求,并结合纳税评估设定控制,可对单张开票最高限额适当从宽,退票累计金额限额不超过开票累计金额限额。
  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完毕后,将《公路内河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注册登记表》一式四份,交税控代理服务商。
  (二)税控初始化
  税控代理服务商将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公路内河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注册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交税控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税控初始化。对于已经汇款购置税控器具的纳税人,应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中登记录入相关信息,并通过税控器具初始化信息写盘,完成对税控器具的初始化操作,并将税控器具编号填写在《公路内河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注册登记表》上留档保存。税控安全管理部门将已经初始化的税控器具和《公路内河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注册登记表》交税控代理服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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