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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池州市委、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查处违法建设的意见

  各有关部门除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外,还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互通信息,互相协助,互相移送属于其他主管部门处理的案件。
  凡是不认真履行职责,违规审批、违规发证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已违规审批、违规发证的,坚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市建设、国土资源、监察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要加强配合,加大对重大违法建设案件,特别是涉及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和部门单位参与违法建设的案件。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土地使用单位必须依法合理使用土地,不得通过非法占用、转让土地进行违法建设。凡通过合法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或颁发的划拨用地决定书使用土地。
  (八)加强待建用地管理。待建用地上出现违法建设的,责成用地单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九)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村组应当加强监管,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及时予以制止,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否则,追究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村组负责人的责任。
  (十)在拆违过程中,对需要强制拆除的违法建设,由市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对限期不拆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应根据市、区政府的统一安排,按照强制拆除方案的要求,在实施强制拆除行动之前切断违法建设的用水、用电、用气。
  公安机关应按照强制拆除方案的要求,对干扰、阻挠拆除行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对参与鼓动、组织、暴力抗法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政府法制、司法、信访机构负责做好拆违整治中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司法保障、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
  劳动保障、民政、房管等部门负责做好拆违整治中特困群众的就业、生活、住房等保障工作。
  (十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定相关责任追究办法。对不主动履行工作职责、互相推诿、不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工作的,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干扰、阻碍拆违工作的党员干部和公务人员,一经查实,按追究办法处理。
  (十二)各级组织部门对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不作为、不得力、完不成任务的有关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给予停职、免职处理。
  (十三)各级宣传部门统一负责查处违法建设的宣传工作,制定宣传方案,把握宣传导向、内容和节奏,加大舆论监督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形成强有力的舆论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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