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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池州市委、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查处违法建设的意见

  (四)以本次查处违法建设为起点,坚决遏制住新的违法建设势头,做到发现一处查处拆除一处;对已发生的违法建设,力求用四个月的时间完成依法查处任务,基本解决违法建设问题。同时,加快旧城区改造步伐,从根本上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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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明确职责,把查处违法建设的措施落到实处
  (五)市直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予以查处。
  1、建设部门对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的,责令停工,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承接无《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的施工队伍,应依法采取责令停止施工、查封或没收施工机械和设备等措施,并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切实加强规划监督管理,做好违法建设拆除后的美化建设规划设计工作。加强房屋租赁和交易市场管理,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权属登记证明。对非法堆放在道路(含人行道、慢车道)上的建筑材料和施工设备,要及时予以查处。
  2、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和管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不得为违法建设发放土地使用证;全面落实严格土地管理的各项措施。
  3、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违法建设、非法占地的界定工作,负责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送达。
  4、公安机关要制定工作预案,依法有效维护拆违现场秩序,妥善处置拆违工作中可能发生的各类群体性事件。严格户籍管理,杜绝利用转户进行非法谋利现象的发生。
  消防部门应依法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对违法建设一律不予消防验收。
  5、水务部门对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要依法严肃查处。
  6、环保部门对修建违法建设造成环境污染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制止并予以处罚。
  7、文化、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得为利用违法建设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者发放有关证照;已经批准发放的,要立即纠正。
  8、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不得向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无《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工地供水、供电、供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转供水、转供电、转供气的管理,禁止转供单位向违法建筑的施工工地供水、供电、供气;对私自接水、接电、接气的行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9、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要加强巡查,对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及其他土地的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对非法占用毁坏耕地、林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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