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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十四)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采取相对缩短工作时间、适当降低劳动报酬等措施稳定就业,避免裁员。对生产经营不正常、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操作程序。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与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除关闭破产企业外,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的20%或一次性裁员200人以上的,必须提前30日向当地政府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十、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

  (三十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继续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完善与促进就业配套联动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及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等,作为考核有关部门的主要内容,实行目标考核。调整充实市、县两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完善日常工作制度,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三十六)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形势的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要合理安排用于劳动力市场、创业园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经费,并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十七)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完善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政策措施,把握好相关政策措施的衔接,增强工作的连续性、系统性、前瞻性。

  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及本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十八)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有关扶持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政策审批截止时期暂定为20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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