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就业工作总体规划。有关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和就业服务,原则上按《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执行。对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到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被征地农民,可领取《就业服务卡》,享受免费职业介绍、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含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和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就业服务政策。
八、不断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二十七)积极整合现有职业教育资源,鼓励行业、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发挥自身优势兴办职业教育,鼓励各类培训机构对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建立职业培训效果评估制度,提高职业培训质量。
(二十八)继续推行“就业培训券”制度,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服务卡》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
(二十九)对有创业愿望、具备创业条件的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服务卡》人员开展创业培训,提供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
(三十)开展技术岗位对接工程,对市重点企业或招商引资企业录用大中专毕业生、职业学校毕(结)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进城农村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合同且开展订单式岗前培训的,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
(三十一)开展公共职业实训基地建设试点。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公共实训中心,面向社会开展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对市场需求大、培训效果明显的公共实训示范基地,各级财政应根据实训绩效给予适当补助。
(三十二)严格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从事国家规定技术工种的人员必须达到相应的职业资格要求,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服务卡》的就业困难对象、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失地农民和回我市求职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准入制度指定的工种)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可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九、强化失业调控,规范企业裁员行为
(三十三)各级政府要把控制失业纳入就业工作重要内容,按照“控制增量,减少存量,实施帮扶,促进就业”的思路,制定完善失业调控方案。要建立失业预警和失业调控工作机制,明确劳动保障、发展改革、国资、经贸、商务等部门的具体职责,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努力减少失业,缓解失业引发的矛盾,保持就业局势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