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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推动全民创业,激发就业活力。深入持久地开展“全民创业促就业”系列活动,组织实施“你创业、我扶持”为主题的“创业扶持工程”,抓好创业园区(街)建设,扶持广大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六)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促进困难群体就业。围绕公共管理服务、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和公共有偿服务事业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切实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托底服务。

  (七)扩大劳务输出,统筹城乡就业。实施“走出去”就业战略和“引凤还巢”工程,推进跨地区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引导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做大市外就业,发展境外就业。

  三、扩大《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

  (八)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尚未实现就业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作为享受扶持政策的凭证,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职业介绍补贴等扶持政策。

  在国务院《通知》下发前(即2005年11月9日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不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

  (九)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中央和省属企业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和管理。

  持《再就业优惠证》的省内来池就业、创业人员,可享受我市税费减免政策。

  (十)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实行《再就业优惠证》年检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对优惠政策落实和《再就业优惠证》使用有关情况的专项检查。劳动保障、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再就业优惠证》使用情况协查制度。审批相关优惠政策的主管部门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标注。对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下岗失业人员,其《再就业优惠证》上要具体标注有效期限;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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