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
(池政〔2006〕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
池州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投资客商来池州投资兴业,促进池州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以下统称引荐人)利用各种渠道成功引荐国内外投资商来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的,按本办法对引荐人实行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不包括本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履行本职工作的人员及直接从事招商引资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奖励的引荐项目范围,指园区加工制造业项目和农业产业化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外资以当时外汇牌价折算)。
第五条 引荐项目成功标准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二)资金按合同如期到位;
(三)项目正式投产。
第六条 项目登记备案:
引荐项目初始,引荐人在市招商局领取并填写《招商项目引荐人登记表》,经投资商、项目落户地招商部门确认后交市招商局登记,存档备案。
第七条 项目审查:
(一) 对引荐成功的外来投资项目,由市招商局于次年1月份会同市人事局、工商局、财政局、商务局、监察局、统计局等部门进行审查;
(二)审查程序:查阅有关资料、到项目现场进行考察。审查的资料包括《招商项目引荐人登记表》、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有关银行对账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