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建质发[185]号)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了适应建筑技术发展的形势,推进我市建筑业技术进步,现将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5]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申报“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工作,由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组织实施。
二、申报“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建筑工程,应符合《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的条件,且为2005年新开工、计划工期在三年以内的工程体量较大、属我市或局部地区标志性建筑的工程。
三、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的工程,其目标初选、申报受理、考察评审等工作,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
四、其他各区、市、县的工程,其目标初选、申报受理、初步考察评审及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申报等工作,由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目标工程统一进行考察评审。
五、申报“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由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按《办法》的要求填写《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书》,并按规定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站,经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考评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上报省建设厅。
六、我市2005年“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申报工作从2005年7月27日开始,8月10日结束。
七、申报“辽宁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企业,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目标工程应用新技术的顺利实现。
八、目标工程的监理单位应针对目标工程应用新技术情况制定具体的监理计划和组织实施,促进工程目标的全面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