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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贝岭居等单位享受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贝岭居等单位享受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7〕19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贝岭居等单位享受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6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为支持我市党政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对经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成立的我市党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及相关所属单位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可比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1〕260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2〕563号)文件规定,享受相关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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