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食用农产品市场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农业、工商、卫生、林业、食品药品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信息交流机制,相互协作配合,根据不同时期食用农产品经营违法活动的情况和特点,确定
  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商品进行集中整治。

  对商品交易市场外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农业、卫生、工商、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日常抽检和巡查监管,落实经营者的质量卫生安全责任。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巡查,依法取缔占道经营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第十九条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食用农产品信息管理机制,按规定记录和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卫生安全信息,定期将本部门掌握的食用农产品信息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汇总、整理、分析后,定期通报给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对存在质量卫生安全问题的食用农产品及其经营者、产地,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依照有关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作出警示;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禁止公布的信息除外。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当组织建立区域食用农产品信息交流机制,加强与本市周边食用农产品产区的区域食用农产品信息交流,推动食用农产品的市场检测和标识互认以及共同监管。

  第二十条 对经查证存在严重质量卫生安全隐患或者已经发生质量卫生安全事故的食用农产品,农业、工商、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责令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市场开办者采取或者依法直接采取召回已售食用农产品、停止销售在售食用农产品等措施,同时对在本市场交易的同一产地、同一种类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检,并及时公布检验检测结果。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处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