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食用农产品市场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2007]2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食用农产品市场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十日
广州市食用农产品市场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用农产品流通的监督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维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广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供人食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市场准入、退出、交易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管理。各区、县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辖区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管理。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对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依法可供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督促并指导市场开办者及入场经营者建立和落实食用农产品备案制度,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索证、索票制度,制定并推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台帐登记的相关制度,以及质量检测、质量信息发布等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