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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投标企业安全生产资质审查管理的通知

  3.入连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企业所在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二年安全生产证明;

  5.入连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获资证明;

  6.入连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状况明细表。

  二、投标文件中应具有的安全审查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在投标文件中应订装以下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要加盖单位公章。

  (一)本市施工企业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安全管理手册》中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上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两页材料(复印件);

  3.投标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4.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获奖证明(复印件);

  5.经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投标单位安全资格审查意见书》(原件)。

  (二)外省市施工企业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入连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3.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获奖证明(复印件);

  4.入连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状况明细表(复印件);

  5.经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审批的《投标单位安全资格审查意见书》(原件)。

  三、要求

  1.招标方或招标代理公司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严格审查招标文件安全条件,建筑施工企业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允许参加招投标;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获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不得承担投标工程相关职务。同时,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2.建设、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合理确定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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