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入连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企业所在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二年安全生产证明;
5.入连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获资证明;
6.入连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状况明细表。
二、投标文件中应具有的安全审查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在投标文件中应订装以下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要加盖单位公章。
(一)本市施工企业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安全管理手册》中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上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两页材料(复印件);
3.投标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4.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获奖证明(复印件);
5.经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投标单位安全资格审查意见书》(原件)。
(二)外省市施工企业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入连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3.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获奖证明(复印件);
4.入连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状况明细表(复印件);
5.经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审批的《投标单位安全资格审查意见书》(原件)。
三、要求
1.招标方或招标代理公司要认真贯彻落实《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严格审查招标文件安全条件,建筑施工企业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允许参加招投标;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获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不得承担投标工程相关职务。同时,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
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2.建设、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
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合理确定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